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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08-01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
(2022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新污染物主要來源于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本清單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后確定。
第三條 對列入本清單的新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條 本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本清單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號 | 新污染物名稱 | CAS號 | 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 |
一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類) |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 1.禁止生產。 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用于生產滅火泡沫藥劑(該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將PFOS類用于生產滅火泡沫藥劑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4.進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PFOS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二 | 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1(PFOA類)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產裝置。 2.禁止生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2)用于膠卷的攝影涂料; (3)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風險影響的拒油拒水紡織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醫療裝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產全氟溴辛烷,用于藥品生產目的; (6)為生產高性能耐腐蝕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療用布膜,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以及能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顆粒泄露的工業密封劑等產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產輸電用高壓電線電纜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將PFOA類用于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4.進口或出口PFOA類,被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PFOA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三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1.禁止生產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需具備阻燃特點的紡織產品(不包括服裝和玩具); (2)塑料外殼的添加劑及用于家用取暖電器、熨斗、風扇、浸入式加熱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觸電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標準,按該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用于建筑絕緣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4)以上三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將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3.進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十溴二苯醚,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四 | 短鏈氯化石蠟2 | 例如: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1.禁止生產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在天然及合成橡膠工業中生產傳送帶時使用的添加劑; (2)采礦業和林業使用的橡膠輸送帶的備件; (3)皮革業,尤其是為皮革加脂; (4)潤滑油添加劑,尤其用于汽車、發電機和風能設施的發動機以及油氣勘探鉆井和生產柴油的煉油廠; (5)戶外裝飾燈管; (6)防水和阻燃油漆; (7)粘合劑; (8)金屬加工; (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劑(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兒童產品中的加工使用); (10)以上九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將短鏈氯化石蠟用于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3.進口或出口短鏈氯化石蠟,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短鏈氯化石蠟,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短鏈氯化石蠟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五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對涉六氯丁二烯的相關企業,實施達標排放。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六氯丁二烯,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嚴格落實化工生產過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餾分、高沸點釜底殘余物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 4.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六 | 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七 | 三氯殺螨醇 | 115-32-2 10606-46-9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三氯殺螨醇,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 |
八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3(PFHxS類) | —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 |
九 | 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 |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 1.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 |
十 | 二氯甲烷 | 75-09-2 | 1.禁止生產含有二氯甲烷的脫漆劑。 2.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禁止將二氯甲烷用作化妝品組分。 3.依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總和分別不得超過0.5%、2%、20%。 4.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達標排放。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7.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8.嚴格執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識別和管控有關的土壤環境風險。 | |
十一 | 三氯甲烷 | 67-66-3 | 1.禁止生產含有三氯甲烷的脫漆劑。 2.依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總和分別不得超過0.5%、2%、20%。 3.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達標排放。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十二 | 壬基酚 | 25154-52-3 84852-15-3 |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為助劑生產農藥產品。 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3.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禁止將壬基酚用作化妝品組分。 | |
十三 | 抗生素 | — | 1.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物。 2.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3.嚴格落實《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3)、《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相關排放管控要求。 | |
十四 | 已淘汰類 | 六溴環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已淘汰類新污染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3.已納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嚴格執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識別和管控有關的土壤環境風險。 |
氯丹 | 57-74-9 | |||
滅蟻靈 | 2385-85-5 | |||
六氯苯 | 118-74-1 | |||
滴滴涕 | 50-29-3 | |||
α-六氯環己烷 | 319-84-6 | |||
β-六氯環己烷 | 319-85-7 | |||
林丹 | 58-89-9 | |||
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 |||
多氯聯苯 |
注:1.PFOA類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鏈異構體;(ii)全氟辛酸鹽類;(iii) 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即會降解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質,包括含有直鏈或支鏈全氟基團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為結構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質(包括鹽類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為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CF2]n-R’涵蓋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團,n>16;(iii) 具有≥8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烴磺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鏈氯化石蠟是指鏈長C10至C13的直鏈氯化碳氫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計超過48%,其在混合物中的濃度按重量計大于或等于1%。
3.PFHxS類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鏈異構體;(ii)全氟己基磺酸鹽類;(iii)全氟己基磺酸相關化合物,是結構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質。
4.已淘汰類新污染物的定義范圍與《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相應化學物質的定義范圍一致。
5.CAS號,即化學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縮寫為CAS)登記號。
6.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產、加工使用或進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在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本清單。
7.未標注期限的條目為國家已明令執行或立即執行。上述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中未作規定、但國家另有其他要求的,從其規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學物質進行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包括貿易、倉儲、運輸等活動和使用含化學物質的物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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