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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4-11-04
你好,有一陶瓷生產企業,企業建成并驗收于2016年,爐窯執行標準為《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修改單中相關限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180毫克/立方,2024年企業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其爐窯執行標準仍舊按原排放標準執行,還是執行廣東省《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2160-2019)》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00毫克/立方?
您好,《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2160-2019)》規定,現有企業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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